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
《个体工商户条例》第十二条规定,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,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》第十六条规定,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,应当提交下列文件:
(一)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;
(二)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;
(三)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。委托代理人办理的,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《委托代理人证明》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。
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;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;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。委托代理人办理的,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《委托代理人证明》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。
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
《个体工商户条例》第十二条规定,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,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》第十六条规定,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,应当提交下列文件:
(一)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;
(二)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;
(三)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。委托代理人办理的,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《委托代理人证明》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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